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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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04]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18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将萧山、余杭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纳入市区的统一体系。 二、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范围内同类用途的区域性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指导性价格。 该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三、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确定。为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其中,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属受让人自行承担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只含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 四、西湖风景区用地容积率大于2.0的,由市国土资源管局根据《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的标准,制订具体的实施标准。西湖风景区内用地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标定地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五、考虑到萧山、余杭两区是首次纳入市区基准地价体系,为有利于其地价管理政策和具体工作的前后衔接,在具体执行时,两区的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调15%,其中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比例也可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六、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杭政函[20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2、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 3、杭州市区商业用地楼面地价表 4、杭州市区综合用地楼面地价表 5、杭州市区住宅用地楼面地价表 6、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7、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表 8、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9、杭州市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10、杭州市区主要道路临街土地出让加价标准 11、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分类细化表 12、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图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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